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簡稱房屋、土地),應適用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規定。

一、個人:

項目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範圍

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二)103 年 1 月 2 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 視同房屋交易課稅

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 移轉日)的次日起算 30 天內申報納稅

稅基

(一)課稅所得額=房地成交價額-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二)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稅率

(一)交易非自住房地

1.依持有期間認定:

①持有1年以內:45%

②持有2年以內超過1:35%

③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

④持有超過10年:15%

2.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 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的房屋土地:20%

3.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 建房屋或自地自建,自土地取 得之日起算 2 年內完成並銷售 該房屋、土地:20%

(二)交易自住房地

 ①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 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 6年,且交易前 6 年無出 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②課稅稅基在 400 萬元以下免稅;超過 400 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③ 6 年內以 1 次為限

依持有期間認定:

(一)持有1年以內:45%

(二)持有超過1年:35%

重購退稅

優惠

(一)重購自住房地

1.換大屋(重購價額≧出售價額):全額退稅

2.換小屋(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比例退稅

(二)重購後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原自住房地在出售前 1 年,應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 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虧損扣抵

優惠

虧損得後抵 3 年: 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扣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二、營利事業:

項目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有固定營業場所

無固定營業場所=

課稅範圍

與個人課稅範圍(房屋使用權除外)相同

課稅方式

 

結算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與其他營利事業

所得額或損失分

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由營業代理人或

委託的代理人向

房地所在地稽徵

稅基

與個人相同

稅率

與現制同,20%(107年度起)

依持有期間認定:

(一)持有1年以內:45%

(二)持有超過1年:35%

盈虧互抵

與現制同,虧損得後抵10年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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