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養親屬的條件

受扶養親屬

原則

需同戶籍

需同一住家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

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

未滿60歲,當年度所得沒有超過免稅額的話,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

例:107年度受扶養人的免稅額是88,000元,如果被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而且107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88,000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88,000元,就不可以申報扶養。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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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列報本人或配偶之子女或本人配偶之兄弟姊妹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如果是在國外留學具有正式學籍、或就讀軍事學校或就讀符合規定之大陸地區學校也可以申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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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親屬或家屬

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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