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出租人

106年1月11日住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賠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可享有:

綜合所得稅

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

所得稅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必要費用率為43%

房屋稅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2%

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

例題:甲君為房屋所有權人自107/1/1起出租房屋予乙君(領有政府租金補賠),每月租金$3萬,

甲君申報租賃所得為多少?

($30,000-$10,000)*12*(1-43%)=$136,800

二、個人委託包租代管出租社會住宅

綜合所得稅

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

所得稅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必要費用率為60%

例題:甲君為房屋所有權人自107/1/1起出租房屋予乙君(領有政府租金補賠),每月租金$3萬,

甲君申報租賃所得為多少?

($30,000-$10,000)*12*(1-60%)=$96,000

三、個人委託包租代管出租住宅

106年12月27日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

特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例題:甲君為房屋所有權人自107/1/1起出租房屋予乙君(領有政府租金補賠),每月租金$3萬,

甲君申報租賃所得為多少?

綜合所得稅

$0~$6,000

$6,001~$20,000

$20,000以上

成本費用率

 

53%

43%

應稅所得

0

($20,000-$6,000) *(1-53%)

=$6,580

($30,000-$20,000)*(1-43%)

=$5,700

年課稅所得

($6,580+$5,700)*12=$14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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