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出租人
106年1月11日住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賠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可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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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
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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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必要費用率為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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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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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 |
例題:甲君為房屋所有權人自107/1/1起出租房屋予乙君(領有政府租金補賠),每月租金3萬,
甲君申報租賃所得為多少?
(30,000-10,000)*12*(1-43%)=136,800
二、個人委託包租代管出租社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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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
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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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必要費用率為60% |
例題:甲君為房屋所有權人自107/1/1起出租房屋予乙君(領有政府租金補賠),每月租金3萬,
甲君申報租賃所得為多少?
(30,000-10,000)*12*(1-60%)=96,000
三、個人委託包租代管出租住宅
106年12月27日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
特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例題:甲君為房屋所有權人自107/1/1起出租房屋予乙君(領有政府租金補賠),每月租金3萬,
甲君申報租賃所得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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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
06,000 |
6,00120,000 |
20,0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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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費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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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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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所得 |
0 |
(20,000-6,000) *(1-53%) =6,580 |
(30,000-20,000)*(1-43%) =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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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課稅所得 |
(6,580+5,700)*12=147,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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