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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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勞 保 年 金 |
國 民 年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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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
民國39年開辦,主要納保對象為1565歲的受僱勞工,並自 98年1月1日起,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年金給付。 |
民國97年10月1日開辦,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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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率 |
11%,其中1%移由就業保險計收(108.1.1) |
9%(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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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薪資 |
第1級23,100元,第22級45,800。 |
固定投保金額:18,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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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雇主:70% 勞工:20% 政府:10% |
個人負擔18,282*9%*60%=987 政府負擔18,282*9%*40%=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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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
1.老年年金(或一次金) 2.失能年金(或一次金) 3.遺屬年金(或一次金) 4.生育給付 5.傷病給付 6.喪葬給付 |
1.老年年金 2.身心障礙年金 3.遺屬年金 4.生育給付 5.喪葬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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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條件 |
1.老年年金: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 (一次金給付條件按舊制) 2.失能年金: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原殘廢給付。仍有工作能力者則按舊制依殘廢等級發給一次金) 3.遺屬年金: 1加保期間死亡。 2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3年資滿15年,並符合現行老年給付條件,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原本人死亡給付中30個月的遺屬一次金須未領取任何年金且加保滿2年方可請領) 4.生育給付:限女性被保險人申請。 5.傷病給付:自住院起第4日起得申請住院津貼。 6.喪葬給付: 1被保險人死亡。 2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死亡。 |
1.老年年金:年滿65歲。 2.身心障礙年金: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 3.遺屬年金: 1加保期間死亡。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4.喪葬給付: 未滿65歲,加保期間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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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
1.老年年金、失能年金、遺屬年金: 1三者只能擇一請領。 2每月可領: 平均投保薪資*勞保年資*1.55%。 3最低保障: 失能年金4,000。 遺屬年金3,000。 2.老年、失能、遺屬一次金: 1老年給付一次金: 平均投保薪資*基數。 2失能: 殘廢給付,依殘廢等級。 3本人死亡的遺屬津貼: 平均投保薪資* 30個月。 3.生育給付:平均投保薪資*2個月。 4.傷病給付:自住院起第4日*50%日投保薪資。 5.喪葬給付: 1被保險人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5個月。 2配偶、父母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3個月。 3滿12歲子女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2.5個月。 4未滿12歲子女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 2個月。 |
1.三種年金擇一請領。 1每月可領: 18,282*國保年資 x 1.3%。 2最低保障: 身心障礙年金4,872。 老年年金3,628。 遺屬年金3,628。 2.生育給付 1分娩或早產者,按月投保金額*2個月。 2分娩或早產者,雙生以者,依比例增給。 3.喪葬津貼: 月投保金額*5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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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延年金 |
符合請領勞保年金之年齡時,每延後1年,增給4%,最多增給20%。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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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額年金 |
保險年資滿15年,尚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者,得提前五年請領,每提前1年,減額4%。。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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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 |
1.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得於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遺屬給付時,選擇請領現制一次金給付或年金給付。 2.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於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遺屬得選擇失能或老年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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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薪資 |
1.老年年金: 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薪資平均計算。 2老年給付一次金: 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3其他各類給付及年金: 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現行投保金額18,78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