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項目

勞  保 年 金

國 民 年 金

基本概念

民國39年開辦,主要納保對象為1565歲的受僱勞工,並自 98年1月1日起,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年金給付。

民國97年10月1日開辦,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

保險費率

11%,其中1%移由就業保險計收(108.1.1)

9%(108.1.1)

投保薪資

第1級23,100元,第22級45,800。

固定投保金額:18,282

保險費

雇主:70% 勞工:20% 政府:10%

個人負擔18,282*9%*60%=987

政府負擔18,282*9%*40%=658

給付項目

1.老年年金(或一次金)

2.失能年金(或一次金)

3.遺屬年金(或一次金)

4.生育給付

5.傷病給付

6.喪葬給付

1.老年年金

2.身心障礙年金

3.遺屬年金

4.生育給付

5.喪葬給付

給付條件

1.老年年金: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

(一次金給付條件按舊制)

2.失能年金: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原殘廢給付。仍有工作能力者則按舊制依殘廢等級發給一次金)

3.遺屬年金:

1加保期間死亡。

2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3年資滿15年,並符合現行老年給付條件,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原本人死亡給付中30個月的遺屬一次金須未領取任何年金且加保滿2年方可請領)

4.生育給付:限女性被保險人申請。

5.傷病給付:自住院起第4日起得申請住院津貼。

6.喪葬給付:

1被保險人死亡。

2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死亡。

1.老年年金:年滿65歲。

2.身心障礙年金: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

3.遺屬年金:

1加保期間死亡。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4.喪葬給付:

未滿65歲,加保期間死亡。

給付標準

1.老年年金、失能年金、遺屬年金:

1三者只能擇一請領。

2每月可領:

平均投保薪資*勞保年資*1.55%。

3最低保障:

失能年金4,000。

遺屬年金3,000。

2.老年、失能、遺屬一次金:

1老年給付一次金:

平均投保薪資*基數。

2失能:

殘廢給付,依殘廢等級。

3本人死亡的遺屬津貼:

平均投保薪資* 30個月。

3.生育給付:平均投保薪資*2個月。

4.傷病給付:自住院起第4日*50%日投保薪資。

5.喪葬給付:

1被保險人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5個月。

2配偶、父母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3個月。

3滿12歲子女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2.5個月。

4未滿12歲子女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 2個月。

1.三種年金擇一請領。

1每月可領:

18,282*國保年資 x 1.3%。

2最低保障:

身心障礙年金4,872。

老年年金3,628。

遺屬年金3,628。

2.生育給付

1分娩或早產者,按月投保金額*2個月。

2分娩或早產者,雙生以者,依比例增給。

3.喪葬津貼:

月投保金額*5個月。

展延年金

符合請領勞保年金之年齡時,每延後1年,增給4%,最多增給20%。

無。

 

減額年金

保險年資滿15年,尚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者,得提前五年請領,每提前1年,減額4%。。

無。

選擇權

1.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得於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遺屬給付時,選擇請領現制一次金給付或年金給付。

2.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於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遺屬得選擇失能或老年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

無。

投保薪資

1.老年年金:

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薪資平均計算。

2老年給付一次金:

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3其他各類給付及年金:

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現行投保金額1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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