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鑑定、評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4.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二、監護宣告: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三、向相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基金會尋求協助:台北市社會局、新北市政府、創世紀基金會...。ex.身心障礙福利介紹與助https://www.sw.ntpc.gov.tw/home.jsp?id=a359e98e33007b78
四、長期照顧服務:ex.失能老人暨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CaseData.action?itemId=110034
五、中、低收入戶申請:福利分五大區塊,兒童福利、就學福利、醫療福。利、勞工就業福利、失能老人福利,可洽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六、社會保險提出申請:ex.國保年金身心障礙年金...。
七、個人保險提出申請:長期看護保險或失能險,提出理賠支應所需費用。
八、親屬之溝通與配合:看護、外佣、專業長照機構、心理建設...。
新北市政府的「福利補助自己查」,但,最終申請補助項目的結果,仍需以審核結果為主。https://welfare.ntpc.gov.tw/welfa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