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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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津貼 |
遺屬津貼-舊制 |
遺屬年金-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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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投保期間死亡 |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保險年資滿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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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順序:1 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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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死亡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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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死亡 |
1被保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5 個月。 2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
1保險年資合併未滿1年者:發給10個月。 2保險年資合併已滿1年而未滿 2 年者:發給 20 個月。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發給 30 個月。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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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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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
註:
請領條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2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無謀生能力。
4扶養下述第2項之子女。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 2 )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