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65歲前)死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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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津貼 |
遺屬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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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65歲前)死亡時。 |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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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順序:1 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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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死亡 |
被保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3%計算。 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原先在領的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半數發給。 如果依上列規定計算出來的金額不足3,628元,則按3,628元發給(自105年1月起,遺屬年金給付保障金額由3,500元調整為3,628元)。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 50 %。 Ex. 假設被保險人於105年1月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投保年資有7年: 遺有配偶1人時每月遺屬年金為3,628元(依「18,282元7年1.3%」計算,金額為1,664元,金額不足3,628元,發給保障金額3,628元)。 遺有配偶及子女共2人時每月遺屬年金為4,535元(依「18,282元7年1.3%」計算,金額為1,664元,金額不足3,628元,按保障金額3,628元加計25%,即為4,535元)。 遺有配偶及子女共3人(或3人以上)時每月遺屬年金為5,442元(依「18,282元7年1.3%」計算,金額為1,664元,金額不足3,628元,按保障金額3,628元加計50%,即為5,442元)。 |
註:
請領條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2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無謀生能力。
4扶養下述第2項之子女。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 2 )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