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稅負
項目 |
買賣 |
贈與 |
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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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房屋 |
土地 |
房屋 |
土地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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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稅 |
註一 |
X |
X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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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
X |
評定價格6% |
X |
評定價格6% |
X |
X |
納稅義務人:買受人 |
納稅義務人:受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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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增值稅 |
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稅率10% |
X |
不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稅率10%,按照一般稅率 |
X |
X |
X |
納稅義務人:土地有償移轉時,為原所有權人 |
納稅義務人:土地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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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
按照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贈與財產的價格,父母每人免稅額各$220萬,可採用現金、分割贈與方式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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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提出支付資金證明,不然容易被視為證與行為而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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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贈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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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
X |
X |
X |
X |
免稅額$12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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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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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
貼印花1‰ |
協議分割,貼印花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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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立約或立據人 |
註一: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及土地依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或舊制,有不同的課稅方式:
一、出售屬新制的房屋、土地(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一)房屋及土地都要按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相關費用,並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該筆交易所得毋須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二)未申報或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國稅局如無法查得成本資料,會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成本,成本金額相對較低,所以原始取得成本相關資料要妥善保存,才能以實際成本減除計算所得額。
(三)如果出售的房屋、土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四)另外,新制下買賣自住房屋、土地,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都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二、出售屬舊制的房屋、土地,只有房屋課徵綜合所得稅,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 年):
(一)賣房子無論賠錢或賺錢,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次年申報移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要檢附原始交易證明文件,將該筆交易所得合併申報或將財產交易損失扣抵財產交易所得。
(二)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時,就算是賠錢賣房子,國稅局會依照財政部所定的標準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三)如果出售的房子是自用住宅,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子價格如超過原出售價格,可以在重購的房子完成移轉登記年度,在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從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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