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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標準一覽表

 

項目

適用成員

適用條件

其他規定

免稅額

免 稅 額

本人、配偶

1.年滿70歲,免稅額加計50%

每一位每年免稅額88,000

,符合加計50%者為132,000元(民國 38 年以前出生)

 

本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

符合其中一項:

1.年滿60歲

2.無謀生能力

本人之子女

符合其中一項:

1.未滿20歲

2.滿20歲在校就學或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本人及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

其他親屬

民法§1114、§1123

之親屬符合其中一項:

1.未滿20歲

2.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項目

適用對象

規定及限額

各項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

120,000

夫妻合併申報者

240,000

 

捐贈

 

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親屬

對「國防、勞軍、政府、古蹟維護、行政法人、透過專戶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無限額

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透過專户指定特定運動員、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財產」機構:綜合所得總額20%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法§17、§18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上限30萬元

  • 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上限60萬元
  • 同一擬参選人上限10萬元
  • 不同一擬参選人上限30萬元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法§19

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校捐贈

1.指定捐贈學校:

  綜合所得稅50%

2.未指定捐贈特定學校:

無限額

保險費

 

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直系親屬

 

1.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每人24,000元

2.全民健保:無限額,以眷屬身分投保者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醫藥及生育費

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親屬

1.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紀錄完備醫院者為限

2.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災害損失

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親屬

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自用住宅購屋

借款利息

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親屬

1.可扣除金額=購屋借款利息-己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款之金額

2.可扣除限額:每戶300,000元

3.以一屋為限

4.與房租支出扣除額只能擇一扣除

房屋租金支出

 

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直系親屬

 

1.用途限制: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2.可扣除限額:每戶120,000元

3.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不得再申請本項扣除

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

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親屬

1.可扣除限額: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産交易所得

2.遞延規定:當年財產交易損失經扣除後有餘額者可在以後3年內扣除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二擇一

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親屬

1.定額减除:每人每年200,000元

2.特定費用減除:

①職業專用服裝費

限額為薪資所得3%,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②進修訓練費

限額為薪資所得3%,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③職業上工具

限額為薪資所得3%,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場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親屬

1.可扣除限額:每户270,000元

2.免税之郵政存簿儲金利息及分離課稅利息不含在限額內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親屬

可扣除限額:每人每年200,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本人之子女

1.條件:就讀大學以上之院校的教育學費

2.可扣除限額:每人每年25,000元

3.不可扣除規定:

①空大、專校及五專前三年

②已受政府補助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本人5歲以下之子女

1.可扣除限額: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2.不可扣除規定(排富條款):

①減除「幼兒學前特别扣除額」後,若本人或配偶適用稅率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20%以上

②選擇依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

③依所得基本税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超過670萬特別扣除額

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

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親屬

1.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領,無須檢附費用憑證。

  •  

①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的被看護者。

若未聘催,但有經指定,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則須檢附課税年度取得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如為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則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②依長照法接受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課稅年度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③在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型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2.可扣除限額: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3.不可扣除規定(排富條款):

  ①減除「幼兒學前特别扣除額」後,若本人或配偶適用稅率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20%以上

②選擇依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 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

③依所得基本税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超過670萬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特殊規定

原則: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只適用於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例外:放寬隔代教養報稅規定,符合【納稅義務人孫子女的父母均應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得享有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

 

級別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1

0-540,000×5%-0

2

540,001-1,210,000×12%-37,800

3

1,210,001-2,420,000×20%-134,600

4

2,420,001-4,530,000×30%-376,600

5

4,530,001 以上×40%-82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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