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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出租

所得計算方式:全年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貨用

1.必要損耗及費用必須列舉支出單據

2.土地出租之費用僅可列之地價税

3.無法舉證列舉所支出費用憑證者,以租金收入之43%設算費用

 

二、租金補貼

類型

公益出租

委託租屋服務事業包租代管

委託租質住宅服務業包租代管

法令依據

住宅法§15

住宅法§15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7

施行日期

106111

107627

免對象

住宅所有權人

減免條件

出租予接受租金補貼者

委託經核准之租屋服務事業

1.房屋供居住使用

2.租期1年以上

租稅優惠

免稅額

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

每屋每月最高6千元

必要費用率

43%

60%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

1.6~2萬元:53%

2.超過2萬元:43%

 

三、四種方式比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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