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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出租
所得計算方式:全年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貨用
1.必要損耗及費用必須列舉支出單據
2.土地出租之費用僅可列之地價税
3.無法舉證列舉所支出費用憑證者,以租金收入之43%設算費用
二、租金補貼
類型 |
公益出租 |
委託租屋服務事業包租代管 |
委託租質住宅服務業包租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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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住宅法§15 |
住宅法§15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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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106年1月11日 |
107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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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對象 |
住宅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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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條件 |
出租予接受租金補貼者 |
委託經核准之租屋服務事業 |
1.房屋供居住使用 2.租期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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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優惠 |
免稅額 |
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 |
每屋每月最高6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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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費用率 |
43% |
60% |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 1.6千~2萬元:53% 2.超過2萬元:43% |
三、四種方式比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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