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關係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稅負安排

 

一、保險法規

法規

內容

1

所得稅-最低稅負

所得稅法第4條,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不含投資收益、提領保單價值、紅利、解約金、退還保費等。但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需納入最低稅負課徵所得稅,適用95.1.1後生效之保單,適用99.1.1後生效之投資型保單

2

遺產稅

遺贈稅法16條之9,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3

贈與稅

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贈與日期自98年1月23日起免稅額為220萬元

4

實質課稅

雖然保險法112條與遺贈稅法16條之9,都有規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不納入遺產總額」,但實務上,國稅局還是會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2-1條的「實質課稅原則」來判斷保險是否需實質課稅;投保動機是關鍵,若保險目的在於避稅,從這八種特徵中就能看出異常。

其參考特徵主要有:

• 躉繳投保

• 高齡投保

• 短期投保

• 鉅額投保

• 舉債投保

• 密集投保

• 重病投保

• 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

•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等

二、保險關係人與所得稅最低稅負的關聯

94年12月31日前

95年1月1日後

1

無最低稅負。

1

要保人=受益人  無最低稅負。

 

 

2

要保人受益人之身故給付,每一申報戶身故給付3,330 萬者,超過之部分始計入。

 

 

3

生存給付全數計入。

 

 

4

99/1/1以前所簽訂的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價值非屬保險給付,不計入。

 

 

5

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取得之保險給付,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三、保險關係人與遺產稅的關聯

要保人

被保人

受益人

A死亡時

A

A

B

最低稅負(95年後)

A

B

B

保單現金價值課遺產稅

A

B

A

保單現金價值課遺產稅

A

B

C

保單現金價值課遺產稅

B

A

B

免稅

B

B

A

變更受益人

B

A

C

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

四、要保人  被保險人

變更課徵贈與稅

死亡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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